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号令)、《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3号)和《关于年度茂名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标准的公告》(茂府通[]8号)等文件规定,我局与市、区有关部门并会同市区各街道办,联合受理了户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申请。经初步核查,蓝立达等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年度茂名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年9月2日至年9月21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用书面形式向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反映。反映问题须真实,并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方便调查核实,口头反映和匿名材料均不予受理。公示期间无不同意见或经核查意见不正确的,公示期满后,我局将对公示对象予以登记,确认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资格,并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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