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因腹痛伴停止排便三天至被告处就诊,行右输尿管镜检查术+膀胱镜检查术,术中活检三块送病理。术后出血不可控制,经治疗患者遗留膀胱容量缩小构成九级伤残。年10月2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以致遗漏血友病的诊断,且在膀胱镜检中违反了临床操作规范,以致活检后出现患者出现了膀胱出血不止的情形。确定由医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80元。
医疗纠纷,血友病,合并症,膀胱镜,九级伤残
一.基本案情简介
年8月20日,原告陆某因腹痛伴停止排便三天至被告处就诊并办理入院,以急性肠梗阻收治入院。年8月24日,陆某出现肉眼血尿,于年8月30日转至泌尿外科。9月1日行右输尿管镜检查术+膀胱镜检查术,术中活检三块送病理。
术后出血不可控制,膀胱内血块填塞,于年9月12日、9月16日行膀胱镜去血块及膀胱切开止血术,术后仍出血。于年9月19日行左侧膀胱动脉栓塞术,9月21日行右侧膀胱动脉栓塞术。
二.原告诉求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病情未全面予以诊查,未考虑原告血友病合并症的存在,直接行膀胱镜手术,同时未告知原告及其家属也未经其同意,擅自在膀胱镜手术中获取膀胱内三块充血粘膜送检,给原告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后多次行止血术又不能止血,仍然未考虑到血友病情况。
后在x医院确认为血友病,后被告按照x医院专家书写的治疗方法进行治疗,原告为此承受了极度的精神痛苦。虽然患者陆某遗留膀胱容量缩小构成九级伤残。但目前患者尚未痊愈,一直在康复锻炼膀胱功能,膀胱明显畸形缩小,以后还需康复治疗,认定患者无医疗依赖明显错误。
血友病并非罕见疾病,如果被告及时请血液科专家会诊,很大可能性发现患者病症及时治疗,但被告并未请血液科专家会诊,径直行膀胱镜检,造成患者出血不止,导致了患者的伤残,被告的误诊系主要原因。
二.医疗过错分析
医院出院记录记载,手术后经血液内科会诊,会诊意见考虑血友病,建议送x大学附一院血液科监测凝血因子,经该院血液科教授会诊后诊断为血友病,建议强的松+雷帕霉素行免疫抑制治疗。病程中出现胆囊炎发作,经免疫治疗后,患者出血得到控制。
在患者入院后常规检查中发现,患者APT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明显延长,医方没有请血液科会诊,没有对APTT时间延长的原因予以明确及诊断,并且在患者存在全身出血倾向及严重血尿的情况下,对患者进行了膀胱镜检查+右侧输尿管镜检查,并行膀胱镜活检,全身有出血倾向及血尿严重都属于膀胱镜检的禁忌症。
医方的膀胱镜检及镜下活检造成患者出血不可控制,大量输血、冷沉淀、凝血因子后仍不能控制,两次在全麻下行膀胱镜取血块及膀胱切开止血术以及膀胱动脉塞栓术。患者术后膀胱容量变小,出现漏尿。患者在膀胱镜检前已出现持续血尿,为自身血友病的临床表现。
三.律师意见认为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其责任比例向患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德安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医院在对患者陆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陆某的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系数为同等责任,该鉴定结果系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根据病历资料依据其专业知识做出的判断,据有科学性和专业性,法院予以认可。
由于医方术前对患者病情预判不足,手术操作违反临床操作规范导致了患者器官损伤,虽然在致残结果的参与度认定上,被告承担同等责任,但是根据患者后期检查,患者术后膀胱缩小为客观事实,被告的过错行为增加了患者不必要的病痛和财产损失,给患者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故应适当增加医方的过错责任认定比例。
基于上述鉴定意见书的专家意见以及本案案情,法院确定由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65%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损失,经法院确认合计为.38元,由医院赔偿65%即.8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理。
四.法院判决
年10月28日法院判决,x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80元。
五.小结
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以致遗漏血友病的诊断,且在膀胱镜检中违反了临床操作规范,以致活检后出现患者出现了膀胱出血不止的情形,经过多次手术治疗遗留膀胱容量缩小的后果。考虑到患者血友病的性质及患者在膀胱镜检前已出现持续血尿的临床表现,综合分析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与患者自身患有的血友病在患者损害后果中起同等作用。
1.医疗纠纷:对脑出血患者未行必要的脑核磁增强扫描,漏诊脑胶质瘤。2.医疗纠纷:CT漏报乳腺癌纵膈淋巴结转移,致临床误诊为呼吸道感染。3.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4.医疗纠纷:对CT提示肺结节不重视亦未请会诊,导致肺癌的漏诊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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